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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3-08

北京侵权维权律师 侵权者何种情况下可免责

  侵权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合法权益保护:侵权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且在合理范围内。例如,合理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下的侵权行为,可以免除侵权者的责任。  2. 不可抗力: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侵权者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侵权行为,可以免除侵权者的责任。  3. 合法授权:侵权行为是在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侵权行为是在获得他人明确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可以免除侵权者的责任。  4. 自愿接受风险:侵权行为是他人自愿接受风险的结果。例如,参加某项高风险活动时,参与者明确知晓并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侵权风险,可以免除侵权者的责任。  5. 合法行使权利:侵权行为是在合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新闻报道中的合理采访、评论等行为,可以免除侵权者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者在上述情况下可能免除一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免责。在法律上,免责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侵权者的责任程度。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免责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在任何情况下,侵权者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072023-08

北京侵权维权律师 什么标准用于确定侵权过错责任

  确定侵权过错责任的标准主要有两种,即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在确定侵权过错责任时,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根据过失责任原则,只有当侵权行为人存在过失或疏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过错责任。在确定过失责任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他人权益受损,那么可以认定其存在过失责任。  其次,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应有的注意义务。根据注意义务原则,侵权行为人在进行某项活动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注意力和谨慎程度,以避免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如果侵权行为人未能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那么可以认定其存在过失责任。  最后,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可以认定其存在过失责任。  与过失责任相对应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在确定侵权过错责任时,不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责任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在确定严格责任时,主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而不关注侵权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综上所述,确定侵权过错责任的标准主要有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过失责任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而严格责任则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就需要承担责任。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的责任标准。
072023-08

北京侵权维权律师 包装侵权是否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

  包装侵权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标识或设计等,未经授权而进行使用,从而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包装侵权问题,是否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包装侵权行为对于被侵权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被侵权方在设计和注册商标、标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生产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等,不仅侵犯了被侵权方的知识产权,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被侵权方的产品产生误解和混淆,从而对被侵权方的商誉造成损害。因此,生产者应当对包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赔偿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其次,生产者对包装侵权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作为生产者,他们应当对自己产品的包装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生产者未能履行好这一责任,导致包装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通过对生产者的责任追究,才能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此外,包装侵权行为也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果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责任地进行包装侵权行为,那么将会给其他生产者传递一个错误的信号,即可以通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将导致市场上出现更多的包装侵权行为,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生产者应当承担包装侵权行为的责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包装侵权行为对被侵权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生产者应当对包装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只有通过对生产者的责任追究,才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23-06

北京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在实践中,无论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其实主要都是内部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非法占用有财物的行为,从这点上来看这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的。那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一)两者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1,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联系有哪些?  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职务侵占罪是由贪污罪分化出来的。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二者共同之处都是出于故意构成的。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  综上可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主体要件、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的不同,两罪之间的情节要件、法定刑也存在着差异。不过,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之处都是出于故意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物。  三、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两者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但其实法律中对这二者规定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202023-06

北京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一般判几年

  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财物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就是数额巨大。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等。    一、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一般判几年  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提醒您,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3.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202023-06

北京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职务侵占罪能判多少年

  职务侵占罪能判三到十年不等,具体要看侵占的数额。职务侵占作为严重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理应受到刑法处罚。而要构成职务侵占罪,则要分别满足主客观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能判多少年  职务侵占罪能判三到十年。  职务侵占判多长时间,是根据侵占数额量的多少而定,具体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100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00万是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二、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提醒您,辩护词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为前提,没有统一的标准。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三、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222023-02

职务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职务侵权纠纷属于我国侵权纠纷的一种。职务侵权纠纷往往带有利用职务进行侵害的特点,具有十分之大的危害。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规定。那么,职务侵权纠纷是怎么样的?职务侵权纠纷怎么处理呢?  一、职务侵权纠纷是怎么样的  所谓职务侵权,是指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才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只有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为职务侵权行为。由于职务侵权是在行使国家权力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与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非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二、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  1.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造成  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在相应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2.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  只有在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含受其委托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时,相应的国家机关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何为职务行为,一般指经行政授权的行为或者司法允许的行为。  3.损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致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其委托的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国家才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在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对损害负有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如对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人身伤害的、刑讯逼供致人人身伤害的,可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三、职务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从责任主体上看,也可以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个方面。  首先,对外责任,主要是指由谁来直接对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组织对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此项赔偿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当然的权利主体,至于义务主体是谁,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组织与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的义务主体[10];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主体只能是组织,组织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即被告[11]。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发生职务侵权行为后,根据法人侵权理论或雇主责任理论,组织应该承担行为的后果,受害人只能向组织请求承担责任。我国的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这样操作的。在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应向组织请求承担职务侵权行为责任。  其次,对内责任,则是指组织或行为人在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组织与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进一步说,即组织对行为人有无追偿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侵权行为中,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组织承担,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职务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对内责任的承担:  (1)根据公司企业等组织的内部协议,行为人对职务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此种情形下,组织是否享有追偿权,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则要区分情况:A、若该责任依据是行为人与组织之间的民事协议,包括组织章程或者劳动合同,则该责任属于民事争议,组织可以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追偿行为人应该承担的责任。B、若该责任属于内部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公司的管理规范,学校的管理规章等,其管理规范或者规章属于组织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故组织不能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其权益。而只能根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组织内部,通过工资、奖金发放或者职位晋升等其他奖惩措施,让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实现组织的利益。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与组织应该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组织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行为人的事先协议或者有关约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份额的民事责任,反之亦然。在此情况下,由于该追偿权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故该组织与行为人内部责任承担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222023-02

职务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很多人身处一些职位的时候,可能会利用自己在职位上的一些便利,来进行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实施,构成犯罪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职务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一、职务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职务侵权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认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其一,行为主体是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二,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当此二项条件同时满足时,即可初步判定侵权行为为职务侵权,除非行为人或其所供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相应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二、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上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三、职务侵权行为的种类  1、行政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社会事实或特定的对象所采取的具体行为,如工商管理行为、税务行为、交通管理行为、土地管理行为、治安管理行为、市政管理行为,等等。行政侵权行为一般或者说基本上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发生的。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是行政机关活动的重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司法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在某些情况下也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职能)、行使监狱管理职能的劳改机关等司法机关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因冤假错案给公民造成损害,因保管不善使依法扣押的财产受损给法人造成损害。  3、其他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按照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尽管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一般不会实施职务侵权行为,但不排除发生职务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职务侵权行为怎么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职务侵权行为主体要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侵权行为要发生在执行职务时。
222023-02

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

  当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时,被告即肇事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是法官需要审查和认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事实,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人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  一、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  1、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2、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多数,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过程中的媒介,那么一个加害人与该“媒介”叠加构成的复数性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权人。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2、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者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  主观过错的共同性要求侵权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就必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因此,各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这种情形应按共同侵权行为对待。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多因多果)的重要标准。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统一性,可以从受害人的主体同一性,受害权利性质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独立的意义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联性。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的归责条件和基础。学界有直接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之分。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结果,不存在中间媒介传递的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是指只须具备某一事实,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定可以导致损害结果。笔者认为,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在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共同侵权的情形时,应当以更加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来判断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被侵权人请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只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是不当的。
222023-02

共同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那么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受害人可以要求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进行赔偿。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共同赔偿责任怎么划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共同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超出了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求偿。  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三、共同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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